清代也有“公租房”
清代内务府官房除了对外出售,也向在京“公务员”出租。梳理内务府档案发现,内务府官房出租有相应规则,对于租房人员资格有诸多限制,堪称清代版的“公租房”。
以汉员租住内务府官房为例,对租房人员资格作了限定,有切实举措让官房以居住为目的。
乾隆末年,经时任工部尚书、总管内务府大臣金简奏准,正阳门外建盖的官房租赁汉员都应为现任在京官员,升迁、离任及降革、丁忧、告假、回籍的官员都不准居住。同时如有汉员呈请租赁,办理官员要即刻向吏部行文,查核其是否具有资格。
从嘉庆二年(1797年)的一份呈稿来看,申请租住官房的既有低级官员,如吏部司务(正八品)、七品京官;也有高级官员,如吏部侍郎、工部侍郎(均为正二品);更多的还是中级官员:内阁侍读(正六品)、兵部郎中(正五品)、翰林院侍讲(从四品)、鸿胪寺少卿(正四品)等。
从档案记载来看,遇到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汉员,内务府官房租库确实给退租了。如果有人续租,符合条件也是可以续租的。房租的交接情况也很清晰。
从嘉庆二年三月的一件内务府呈稿档案附件中,可以清楚的了解位于宣武门外一带的几所 “公租房”退租和接续租住情形。
1、因房屋太小不够用而退租
福建道御史孙球,租住宣武门外上斜街路南官房一所,共36间,该官房每月租银是9两7钱5分,因为房屋太小不够用退租。从嘉庆元年八月到嘉庆二年正月的6个月房租,已经从他的俸银内扣除。礼科给事中王钟健情愿接续租住,从当年二月起按季扣俸饷交房租。
还有工部主事习振翎,租住宣武门外延旺庙街官房一所,计7间,因为不够居住而退租,每月租银1两7钱5分,房租已经从俸银内扣至嘉庆二年正月。工部主事郑士超情愿接续租住,从嘉庆二年二月起按季扣俸饷交房租。
2、因丁忧而退租
古代官员如遇父母、祖父母丧事,需居家守制3年,称为丁忧。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曾颁布上谕:凡丁忧之员,一律离任守制。所以丁忧官员不符合租住内务府官房的条件。
户部员外郎焦以厚,租住将军教场三条胡同官房一所,共20间,因丁忧退租,每月租银5两8钱,房租已经从俸银内扣至嘉庆二年正月。额外主事杨毓江呈请租住该官房,其俸银还不够抵扣租银,就在户部七品官张三纲名下俸银内代扣。可能杨、张二位关系特殊或者私下另有协议约定,所以张三纲愿为代扣。
3、因告假回籍而退租
江西道监察御史孙廷夔,租住正阳门外方壶斋后身官房一所,共28间,因告假回籍退租,每月租银7两3钱,房租坐扣至嘉庆二年正月。兵科给事中温常绶呈请接续租住,按季坐扣俸银交租金。
4、因另外租赁民房居住而退租
刑部山西司郎中郭仪长,租住宣武门外延旺庙街官房一所,共29间,因另外租赁民房居住退租,每月租银7两8钱,房租扣俸银至嘉庆元年秋季。翰林院编修汪镛情愿续租,按季坐扣俸银交付租金。
还有租住正阳门外沙土园官房的翰林院检讨汪滋畹、租住保安寺街官房的户部员外郎章守勋二人也是同样原因退租。
5、因外放而退租
内阁中书周有声,租住香炉营四条胡同官房一所,共26间,因外放退租,每月租银6两8钱,房租坐扣俸银至嘉庆二年正月。内阁中书张曾献情愿续租,按季坐扣俸银支付租金。
还有租住宣武门外将军教场五条胡同西官房的新授知府崔景仪因补放外任退租。
6、因离任而退租
刑部员外郎袁名器,租住米市胡同官房,共23间,因告病离任退租,每月租银6两5分,房租坐扣俸银至嘉庆二年正月。吏部主事薛淇情愿续租,按季坐扣俸银支付租金。
7、主动退租
原任兵部候补主事王育琮,租住宣武门外下斜街路西官房一所,共23间,主动退租,每月租银6两2钱,房租坐扣俸银至嘉庆二年夏季,欠交秋季房租。吏部主事赵遵律情愿续租,按季坐扣俸银支付租金,王育琮欠交的秋季房租也在其俸银里坐扣。
还有租住宣武门外将军教场六条胡同西官房的刑部郎中吴振藻是因为移房而主动退租。
仅嘉庆一朝,记录内务府官房租库所辖官房交出及续租情形就有7类,部分的反映了退租和接续租住内务府官房的情形,可知当时租住官房的政策会考虑切实的居住需求,避免官房空置。可见,清代的“公务员”也是有“公租房”的,而且有着相当规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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